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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以案释法】提醒家长!忻府区男子以学校“借读”为名诈骗多人十万余元

忻州中院 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-07-31

不少家长为了让孩子到更好的学校学习,便开始忙活给孩子办理 " 借读 "。如果您今年也有这样的打算,那可要防止那些以借读为由实施诈骗的骗子。近日,忻府区人民法院就对一起以 " 借读 " 为名实施诈骗的案件进行宣判,被告人郭某明犯诈骗罪,判处有期徒刑四年,并处罚金一万元。



案情回放

 2018年7月25日,被告人郭某明谎称能帮徐某惠的孩子办理创奇学校借读,在本区骗取徐某惠28000元。得款后,郭某明将钱挥霍,未办理借读事宜。后在徐某惠催要下,退款20000元。

 2018年8月14日,被告人郭某明谎称能帮李某忠的孩子办理北方中学借读,在本区骗取李某忠35000元。得款后,郭某明将钱挥霍,未办理借读事宜。后在李某忠催要下,退款5000元。

 2018年9月7日,被告人郭某明谎称能帮王某华的孩子办理北方中学上学,在本区骗取王某华30000元。得款后,郭某明将钱用于偿还债务,未办理借读事宜,亦不退款。

 2018年10月8日,被告人郭某明谎称能帮寇某萍的孩子办理实验中学上学,在本区骗取寇某萍26000元。得款后,郭某明将钱挥霍,未办理借读事宜。后在寇某萍催要下,退款20000元。

 2018年11月25日,被告人郭某明谎称能帮赵某香朋友的孩子办理北方中学借读,从本区七一南路工商局宿舍赵某香家中骗取30000元。得款后,郭某明将钱用于偿还债务,未办理借读事宜,亦不退款。

忻府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:

被告人郭某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采用虚构事实、隐瞒真相的方式,多次骗取他人钱款,共计104000元,数额巨大,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。被告人郭某明当庭认罪,认罪态度较好,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郭某明犯诈骗罪,判处有期徒刑四年,并处罚金一万元。非法所得依法继续追缴退还被害人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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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官提醒

虽然家长望子成龙心切,但是希望家长在孩子就学时能够理智地处理问题,不要轻信一些不明身份的人的承诺,对于社会上一些 " 黄牛 " 的所谓名校借读,一定要擦亮双眼,尽量通过教育部门及其网站等正规途径查询、咨询升学就读事宜。同时,法官也建议相关教育主管部门要严格监管入学条件,堵塞制度漏洞,避免使之成为不法分子实施犯罪的工具和温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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